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马立群教授

对邹东升教授的评议:补充了关于数字法治体系建设和数字安全保障体系领域研究的短板和不足。近年来国内有关数字法治建设体系的研究,主要体现在数字法治规范体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几个方面,但是对于数字安全预防的治理体系,目前没有一个整体性的研究成果。邹教授从外部视角和内部视角两个层面,提出了关于数字安全预防性法治体系的建设性意见,对于推进数字法治立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对黄兰松副教授的评议:全面且具有深度的研究,尤其是对美国国会2017年以来包括正在进行的法案起草的背景和主要的内容做了梳理,对美国人工智能立法的优势和不足进行借鉴意义上的总结,为我们当下进行人工智能立法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知识资源。
对朱程斌副研究员的评议:这篇文章主要分析和探讨了数字人格的法律归属、信息的保护和法律责任。从分析的框架上来看,主要是结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目前数字人格、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一个全面的分析,包括对信息的被遗忘权等都进行了非常深入的讨论,尤其是结论部分提出的统合公法和私法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定和具体的建议都非常中肯、且具有操作性。
对孙山副教授的评议:本篇是知识产权领域的文章,内容专业,涉及到了比较法的研究。文章结合数字技术时代的发展、技术措施的多样化,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进行分析,并基于权力、利益分成、技术中立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回应,从法律和司法角度,为我们明确数字化作品保护的限度提供了巨大启示。
对苏蒲霞副教授的评议:这篇文章主要涉及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数字法治,二是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主要结合长治市的地方实践,对地方文化立法的现状和文化治理中的数字化手段做了非常详细的介绍。虽然本文以长治市为研究对象,但提出的立法建议,对于国家层面立法和其他省市立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对邱遥堃博士的评议:这篇文章主要提到的是技术比较视野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规制问题。文章既包括技术比较,也包括立法比较:从技术的角度分析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结构过程模型,输出结果的功能以及人工智能的基本原理等;在法律比较层面,对中外立法进行了一个比较。从过程、措施、结果以及合规治理等出发点提出的法律规制建议,也更加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力。